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03执12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超群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南岭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103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