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2执保464号
湖南众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众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众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价值150839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众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以(2021)湘1102财保34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75.66元,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