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楼。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湘11民终2339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10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9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