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2执保109号
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xxx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湘110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并查封被申请人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金科桃**项目六栋705、805、905、1005、1105、1205、1305、1405、1505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23-xxxx),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