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执监78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福寿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湘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17号民事判决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因本案系涉府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如不慎重处理可能引发信访纠纷,该院截止2018年10月11日仍未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1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