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财保50号
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冶木塘村岭王组光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定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微州大道与靶场路交叉口宝利丰广场16幢商务办公办18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灯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唐善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万元或冻结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200万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3211128020220000××××)为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万元或冻结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增辉
审 判 员 林恩贵
审 判 员 蒋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