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96号
申请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迎春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东安县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工业园田园都市小区19栋架空层01门面。
负责人:蒋凤喜,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延伸路。
法定代表人:唐善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文元,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东安县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江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85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85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