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

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92号
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冶木塘村岭王组光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定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微州大道与靶场路交叉口宝利丰广场16幢商务办公办18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灯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唐善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永州华威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