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

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21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微州大道与靶场路交叉口宝利丰广场16幢商务办公办18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灯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决字(2018)第521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6月28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8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639411.15元和猎豹牌小型汽车一辆,但由于另案保全,上述银行存款扣划后无法发放,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4日予以暂存;上述车辆被另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余额。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该不动产系被执行人唯一办公场所,且被执行人系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上述不动产处置后员工暂无法安置办公;此外,双方另案正在他院诉讼中,本案执行款也由此案保全,基于上述因素,现本案暂不适宜处置该不动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0月10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0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71661.6元,已执行到位1639411.1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虽然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