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3081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迎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东安县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工业园田园都市小区19栋架空层01门面。
负责人:***,系东安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东安县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事项,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事项,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