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永州市第八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222号民事判决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龙建辉
审判员蒋跃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