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生,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石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迪,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州市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州市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李秋云
审判员  万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邓雅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