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60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与桐木井路交汇处东城银座201号。
负责人:邓勇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度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石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金水路以东湘江美郡小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吕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796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79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