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石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礼周,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孝训,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兴才,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石军,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石富,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礼文,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石玉,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良万,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石才,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柏发,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诉讼代表人:暨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原莲花乡下户村2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兴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谭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礼周、廖孝训、谢兴才、蒋石军、***、蒋石富、何礼文、蒋石玉、尹良万、蒋石才、何柏发,刘建军,新田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8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上诉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杨世清
审判员  彭样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