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3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海相,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瑶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义海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103执3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