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有元、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周有元,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有元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