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零劳人仲案字(2022)3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州市零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零劳人仲案字(2022)3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