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运与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田县分公司、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8执保26号 申请人**运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田县分公司、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运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湘1128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 受案后,一、本院已于2023年3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田县××局的新田县龙泉镇区域性(中心)××项目工程工程款××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本院已于2023年3月9日冻结冻结担保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湘(2021)新田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过户交易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 综上所述,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