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志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4民初1048号 原告:永州市志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MA4LK1G74D,住所地:道县富塘乡街道办事处***5组(207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居民,住***。 被告:**,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居民,住***。 被告:首盐瑞,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居民,住***。 被告: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98285572D,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香河城B栋7B-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55836980N,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378号长***1栋8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永州市志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首盐瑞、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翔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志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志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志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5元,减半收取计5728元,由原告永州市志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