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2执恢46号
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锡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至本院2020年5月22日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7121786.09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将其位于江阴市(钻石广场)169幢347、348、349、350、351、360、361、362、363、364的十套商业房产(在建工程)作价56476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债。现被执行人按双方和解协议的约定,已将抵债房屋网签备案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