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08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继平,无锡市梁溪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7322503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虹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姜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山,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生,男,194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林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2070元,二项合计5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丹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