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17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双,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57322503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虹路**。
法定代表人:姜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亚辉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玲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