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沅江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住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沅江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沅江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