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执恢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与星光巷交汇处五溪财富大厦10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80130904。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苗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苗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侦,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辰州中街6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18912024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化市力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910832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侦、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力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湘12执148号之一执行裁定及(2021)湘12执14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侦、**名下位于沅陵县××镇××路(回龙山居委会)的房产[权证号码:沅房权证城区字第0×**号、沅房城区共字第0××2号、沅房城区共字第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沅国用(2005)第4××0号;房号:110、111、201—213、301—313、401—413、501—513、601—613、701、702],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22)湘12执恢8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侦名下位于沅陵县××镇××路(回龙山居委会)房号为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的房产[权证号码:沅房权证城区字第0×**、沅房城区共字第0××2、沅房城区共字第0××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沅国用(2005)第4××0号],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均已流拍。2022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变卖。同日,本院作出(2022)湘12执恢8号之二执行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变卖,经公开变卖,因无人出价再次流拍。2022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不接受将上述房产作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侦、**名下位于沅陵县××镇××路(回龙山居委会)房产[权证号码:沅房权证城区字第0×**号、沅房城区共字第0××2号、沅房城区共字第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沅国用(2005)第4××0号;房号:110、111、201—213、301—313、401—413、501—513、601—613、701、70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