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与星光巷交汇处五溪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80130904。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苗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苗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侦,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住所地沅陵县辰州中街****用代码9143122218912024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化市力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代码9143120079910832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执行人***、**、**侦、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力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