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
负责人:向中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之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于2020年9月1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对此,我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进行执行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