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符星军、全生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民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生富,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68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8912024-0。
法定代表人:吴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军因与被上诉人全生富、原审被告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一审时,两次开庭均未到庭,而一审卷宗所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一审法院向***送达了两次开庭的传票。一审程序违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2元,退回***。
审判长冷旗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