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22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68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8912024-0。
法定代表人:吴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