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222民初336号
申请人全生富,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申请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生富与被告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全生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沅陵县萱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沅陵县萱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