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湘1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8913390-7。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辰州中街68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891202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北路星程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594386-6。
法定代表人向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4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6094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万科城6栋301房,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20908001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1222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