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22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建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兰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执5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珂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