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602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御景华都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枫树坡路。
被执行人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炮台山国家统计局岳阳调查队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毕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群和家园B栋3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群和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迎宾路。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茶厂。
被执行人毕亮,男,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市浔阳区长虹北支路。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迎宾路。
被执行人瞿某某,女,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迎宾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602执恢3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付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