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财保142号
申请人**,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综合保税区CCTC保税大厦7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城市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健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