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华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华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7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海,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华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龚耀雄,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华阳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阳华阳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86311.28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岳阳华阳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云溪支行账户(43001660066059000188)内的存款,限额冻结886311.2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951.5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邓云茂

审判员  蒲红兵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