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2772号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路监申桥工业园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捷,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鞠文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彬、江西朗秋(东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8元,由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