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保144号
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开发区金凤桥路监申桥工业园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49080。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
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158262748E。
法定代表人:王韶斌。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