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3585号
原告: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新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R4HP30B。
经营者:李开雄。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48E。
法定代表人:鞠文奇,经理。
第三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路监申桥工业园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49080。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总经理。
原告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湘市安丰碎石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