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3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路监申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006。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6民终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9月10日、9月26日、11月17日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剑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支付货款5574476元,逾期违约金32164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486元,律师费198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6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8132元,上述合计6204645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04645元,尚有620464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何国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