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3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必应,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园路。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南方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在一审中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就被缺席判决,剥夺了**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南方公司尚未完成其移交拍卖标的的合同义务,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应当先交付完剩下的废旧物资,上诉人再支付对价。一审判决认定废旧物资已全部完成移交错误。(三)南方公司未交付的废旧物资是与已交付的61.13吨旧物资配套使用的废旧混凝土搅拌设备,不交付将极大影响已收废旧物资的价值。
南方公司辩称,(一)一审开庭传票寄给**身份证上的地址,程序合法。(二)南方公司向**移交了61.13吨废旧物资,数额清楚,南方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和过磅单,一审查明事实是清楚的,**拖欠价款8.4万元,违约在先,南方公司才选择诉讼方式。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支付货款84673.6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3.85%);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3日,南方公司与案外人湖南天一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通过网络拍卖废旧物资。2020年8月3日,**与拍卖师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约定成交单价2720元。2020年8月5日,南方公司与**签订《废旧物资拍卖成交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在中拍平台公开拍卖一批不除杂废旧支架等废旧物资,**以最高应价(2720元每吨)成交;**在提取标的物时自行承担全部人工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同日,南方公司与**签订《废旧物资移交确认书》,确认废旧物资已全部完成移交。2020年9月14日,**在三份过磅单和一份未过磅货物重量确认条据上签字,认可交付给**的物资重量为61.13(6.9+13.42+14.65+26.16)。南方公司主张,**运走61.13吨货物后,仅支付货款81600元。南方公司委托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1月30日向**发出律师函催收84673.6元货款。一审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南方公司与**之间通过拍卖发生了废旧物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支付货款。**运走61.3吨货物后,应当付清货款166273.6元(61.13吨*2720元/吨)。**未举证证明其付款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南方公司主张的**仅支付货款816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余款84673.6元(166273.6元-81600元)货款**应当继续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3.85%)。双方合同约定**在提取标的物时自行承担全部人工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故可认定**应当在2020年9月14日提取标的物时付清货款,对南方公司要求**从2020年9月1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可予以支持。**经一审法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向原告南方新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84673.6元;
二、由**向南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从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义务,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了以下证据:1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三张,结合一审提交的废旧物资移交确认书、过磅单拟证明双方签订确认书时并未移交任何废旧物资仙,南方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交付了第一批废旧物资;2.2020年9月15日协议,拟证明南方公司仅交付61吨货物以后要求**付款,双方产生争议,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南方公司仍有剩余废旧物资未交付;3.剩余物资现场视频和照片,拟证明仍有废旧物资未交付。南方公司质证意见为:对**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恰好证明**在南方公司处拖走61.13吨物资,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南方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为南方公司诉请**就已交付货物支付货款,证据3的未交付货物即使真实存在,因**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废旧物资拍卖成交合同》及多份拍卖文件载明,拍卖标的物约30吨,按30吨重量计算金额缴纳成交款及佣金,移交完毕后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的金额,多退少补。**也是以2720元每吨的价款成交。现**在上诉状中认可已拖走61.13吨物资,应按约定价格补足货款。**以南方公司还有该61.13吨以外的物资未交付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支付货款84673.6元并无不当。
经审查,一审法院以短信送达的方式向**手机号136××××8388、157××××2200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结果均为成功。两手机号码与**在本案二审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写明的手机号码一致。**关于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蓓
审 判 员 邓 怡
审 判 员 华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闻丽
书 记 员 夏 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