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号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501702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路监申桥工业园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49080。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新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5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第八工程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其管辖法院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且去年6月份以来,由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恒大项目有关诉讼案件的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案件双方都在省内的,凡涉恒大项目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诉讼案件移送至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统一移送至长沙市中院审理。本案标的额为235.09万元,按规定应移送至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525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或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20年9月4日,原告南方新材料公司与被告第八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岳阳恒大华府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岳阳恒大华府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岳阳市冷水铺路与通海北路交汇处***畔,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案不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涉恒大案件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 磊 审判员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