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金翔建筑有限公司

方猛与岳阳金翔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602民初5955号
原告:方猛,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岳阳楼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岳阳金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287292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
原告方猛诉被告岳阳金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翔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翔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890.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4月17日起在被告金翔建筑公司承建的郭镇乡马鞍村柘林水库加固项目工程工地工作。5月12日,公司安排原告与其工友***、***到岳阳县中洲院装运所需六方水泥块。上午八点,原告在装车过程中,被六方水泥块压断右手中指,被工友***送往岳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9年4月11日,经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全休90天、护理30天、营养30天。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原告的部分前期医疗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金翔建筑公司辩称,岳阳楼区柘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承建方是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而非金翔建筑公司,原告方猛在该工地做事受伤与金翔建筑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金翔建筑公司对原告方猛提交的***书写的证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等)、医疗费用发票、郭镇乡马鞍村卫生院证明、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方猛对被告金翔建筑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和岳阳楼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提出异议,称原告是经金翔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叔叔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工资由被告金翔建筑公司发放。本院经审查,对被告金翔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1月23日,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招投标确定为岳阳楼区柘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中标人。同年2月1日,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岳阳楼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构成文件、价款、工程质量及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方猛自述,其于2018年4月17日经被告金翔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叔叔***介绍到该工地做事,工资由***发放。2018年5月12日,其受指派到岳阳县中洲院装运工程所需六方水泥块时,被水泥块压伤右手中指,后被送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进行右手中指远节开放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计住院治疗9天,医疗费用由金翔公司支付。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方猛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其应当就其与被告金翔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原告方猛仅证明了受害经过和损害后果,对于劳务关系,也只陈述了其由***介绍到柘林水库工地做事,工资亦由其发放,但*小牛是否为被告金翔建筑公司人员,以及金翔建筑公司与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否有工程分包关系或其他关系,并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原告方猛向被告金翔建筑公司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方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