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经开区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民初503号
原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分水垅村中门组。
负责人:付勇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岳阳县。
被告: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茶场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龙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经开区分公司诉被告**、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293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30元。原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经开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岳阳经开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尚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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