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4执1290号
溆浦**经贸有限公司:
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湘1224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溆浦**经贸有限公司货款3211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申请费4717元。上述共计327382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