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华仁物质有限公司与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1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华仁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狮子岩村狮子岩(**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CRHH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110520636。 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茶场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5701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哑塘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4MA4RAC7Y9D。 负责人:**。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怀化市华仁物质有限公司与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支付货款280034.12元、利息及律师费76758.5元及相应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自愿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向怀化市华仁物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34.12元、利息及律师费106758.5元。执行费5702元由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负担。怀化市华仁物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23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的其它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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