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30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县。
法定代表人:喻永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未配合法院调查,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2021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向岳阳市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岳阳楼区××村社区××花园××栋××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位于岳阳楼区××乡××村房号为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均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属于执行不能。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于2022年7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25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