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路51号绿洲花园18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0602民督3号支付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8日、5月31日和8月2日、8月25日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理财产品、车辆、银行存款等。2021年5月3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2021年6月15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2021年6月23日前往岳阳楼区北港路51号绿洲花园了解,无被执行人的详细线索。
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005.25元(本案申请标的额为50,350元,执行费655.2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1,005.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石保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松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