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岳阳县。
被告:**年,男,汉族,1960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鹿角镇岳武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喻永辉。
被告: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路51号城市绿洲花园18栋104号。
原告**与被告**年、被告***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8日诉至本院。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年的身份信息,经本院查询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年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8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