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02执保882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鹿角镇岳武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786420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路51号城市绿洲花园18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公安局生活区;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3762000元的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秀花园生态山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盛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6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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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付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