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广益供水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岳阳市市区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机局、岳阳市广益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楼民吕初字第126号
原告岳阳市市区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可,局长。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机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岳阳市广益供水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市区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机局、岳阳市广益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市区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35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原告岳阳市市区公路管理局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