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5562号
原告:***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徐海路242号。
诉讼代表人:刘栋林,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广明
人民陪审员 王新功
人民陪审员 刘祖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彦嘉